天政办发〔2016〕113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天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改善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和《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实际问题、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尽责、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维护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原则 1. 坚持托底供养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3. 坚持城乡统筹原则。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一体化,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4. 坚持适度保障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5. 坚持社会参与原则。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救助供养对象、内容及标准 (一)救助供养对象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内容 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集中救助供养对象以提供实物为主,分散救助供养对象以发放现金为主,保障特困人员粮油、副食、燃料、服装、被褥和零用钱等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2. 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治疗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陪护等基本服务。 3. 提供疾病治疗。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后,因个人承担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按申请、审批程序给予临时救助。 4. 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等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 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高等院校毕业的特困人员提供就业救助,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惠扶持政策。 6. 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救助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友办理。丧葬费按特困人员一年的救助供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一次性开支。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指导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按照有关规范评估指标,逐步将特困人员分为完全自理、部分自理、完全不能自理三个类别,分类确定照料护理标准。 (四)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自愿选择。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区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儿童福利机构。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与被委托人及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确保责任落实。 (五)供养机构建设管理 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情况,加快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入住条件,提升服务功能;根据建设规模、设置床位和服务对象照料护理需求,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机构编制、服务管理人员和正常运转经费,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办理消防、卫生许可证件;村内特困人员较多的,可申请建设“五保家园”,建成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生活费用等日常开支由特困人员自行承担;有条件的县区,可协调周边村民委员会将未承包的土地划转给供养服务机构经营,收益用于改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服务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管理、环境卫生、值班值守等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及时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服务,并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具备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明确供养服务机构产权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买卖供养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以及其它财产。 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供养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四、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供养申请,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和本人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委托受权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的复印件; 2. 本人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生活来源书面说明材料; 3. 本人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4.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村两级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随时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制度,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调查,并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生活状况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对已纳为城乡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要说明纳入救助供养后不再享受“两项补贴”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规定,遵循个人自愿原则。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必须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三)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后,当日内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召开由低保评议(听证)成员库组成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会议,参评人员应为单数,到会人数需达到成员库组成人员的一半以上。评议程序为: 1. 主持人宣读相关政策,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 介绍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入户调查情况; 3. 参会代表陈述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意见; 4. 无记名投票; 5. 宣读评议结果,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 (四)审核上报。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民政办(站、所)负责人、包片干部和相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审核过程和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另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重新研究审核。 (五)审批认定。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合格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批准为拟救助供养对象,并告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同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审批当月起享受救助供养待遇;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查,并将公示情况和复查结果报县区民政部门。 (六)终止供养。经批准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采取本人主动申报和审核、审批机构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特困人员定期复核制度,自发放救助供养经费当月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复查一次,复核材料每人一份,结果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复核。基本情况无变化的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救助供养的对象,不再符合条件的批准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投入、工作条件落实;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日常工作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建设、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规范档案管理,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一级一表”,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则退,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供养服务机构纳入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会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卫计、教育、建设、人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做好特困人员疾病治疗、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等工作。 (二)加强制度衔接,明确政策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有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规范发放流程。各县区政府要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地方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救助供养资金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市、县两级按照1:4比例配套落实,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月计算、按月(季度)拨付、社会化发放制度。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资金每月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救助供养资金于每月(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过金融代办机构转存到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个人账户。民政部门在拨付资金的上一个月25日前,要将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姓名、资金数量、个人银行帐号等基本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发放当月3日前拨付到金融代办机构,代发银行在资金到账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个人账户。 (四)强化监督管理,完善问责机制。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救助供养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媒体揭露的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学习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等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提升把握政策、运用政策、服务群众的能力。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作用、精神要求和政策内容,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努力营造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浓厚氛围,引导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各级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要加强督查协调,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市民政局。市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